(2017)鲁1622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马少帅、山东省阳信梨花台调味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少帅,山东省阳信梨花台调味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2民初1278号申请人:马少帅,男,1991年9月23日生,回族,住阳信县。被申请人:山东省阳信梨花台调味品有限公司。住址:阳信县工业八路以北。法定代表人:黄焕成,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马少帅与被申请人山东省阳信梨花台调味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省阳信梨花台调味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阳信县工业八路以北厂区内的机器设备、钢结构价值20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省阳信梨花台调味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阳信县工业八路以北厂区内的机器设备、钢结构厂房(详见清单),期限两年,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故意毁损、变卖、出租、以及其他形式转让他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炳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