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民终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庚民与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小寨村第三村民小组、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小寨村第四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庚民,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小寨村第三村民小组,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小寨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4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庚民(曾用名刘武状)。委托代理人刘超,男,系上诉人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小寨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晓钟、杨为安、杨茂茂、刘战虎,系该组村民代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小寨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刘少敏、杨波(又名杨育宽)、程浩浩、赵军,系该组村民代表。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咸阳市秦都区渭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庚民因与被上诉人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小寨村第三村民小组、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小寨村第四村民小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庚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超,被上诉人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小寨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晓钟、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小寨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刘少敏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90元,退还刘庚民。审判长  党晓辉审判员  张宇童审判员  赵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