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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林晓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晓,金志勇,叶传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685号申请执行人林晓,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金志勇,男,1972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叶传法,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林晓与金志勇、叶传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志勇、叶传法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金志勇、叶传法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金志勇、叶传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晓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金志勇、叶传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驰审判员 曹学昱审判员 林 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志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