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XX医院与被执行人杜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XX医院,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1执32号申请人沈阳市XX医院。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医院院长。被执行人杜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XX医院与被执行人杜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从协助执行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处扣留并提取案件款人民币187,580.83.00元,并已全部给付申请人,该案强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民初67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 婷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京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