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于琨、赵远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琨,赵远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410号申请人:于琨,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赵远礼,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人于琨诉被申请人赵远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赵远礼银行存款3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赵远礼银行存款3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申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路楮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