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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留扬、朱永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留扬,朱永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557号被执行人:王留扬,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被执行人:朱永坤,男,1988年3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被执行人王留扬﹑朱永坤因盗窃罪涉及财产刑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本案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本院(2016)苏0684刑初64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46593.28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对金融机构进行了查询,查询了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的有银行存款,另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王留扬﹑朱永坤名下无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曾于2017年3月8日委托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王留扬﹑朱永坤在其辖区内的财产情况,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并参照民事执行的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留扬﹑朱永坤应缴罚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目前,王留扬、朱永坤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景松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王锦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向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