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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邢喜盛与邢超然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喜盛,邢超然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民初2199号原告:邢喜盛,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邢超然,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原告邢喜盛与被告邢超然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喜盛,被告邢超然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喜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购买坐落于哈尔滨市××河湾××单元××室房产的搬迁验收单原件、公证书原件、拆迁协议原件、原房主的户口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共12张。事实与理由:被告是原告的儿子。原告与被告的母亲陈锡平于2010年5月协议离婚。2014年2月21日,被告将原告购买的哈尔滨市××河湾××单元××室房产三联单原件、公证书等全部原件拿走至今未还。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哈尔滨市××河湾××单元××室房产公证书等全部原件放在被告处是因为原告与被告母亲陈锡平打官司,被告作为陈锡平的代理人,法院放在被告处的,被告现在无权处理这些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案外人沈艳华处购买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单元××室房产。沈艳华将上述房屋的搬迁验收单、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清河湾棚改安置协议书原件及户口、身份证复印件交付原告,并于2013年1月31日,在哈尔滨市国信公证处出具声明书一份,声明上述房屋出售给原告。2014年2月21日,原告将上述材料交付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条,内容为:收到公证书一份、搬迁验收单一份、拆迁协议一份,共8张原件。户口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共4张。本院认为,诉争材料系原告购买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单元××室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占有诉争材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及时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超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邢喜盛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清河湾D09栋2单元503室房产的搬迁验收单、公证书、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原件;沈艳华户口、身份证的复印件。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邢超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春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