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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顾学军、明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学军,明杰,谢光治,谢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顾学军。被执行人明杰。被执行人谢光治。被执行人谢光华。本院在执行顾学军与明杰、谢光治、谢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明杰已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已立案受理,故本院(2016)鲁0785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高密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5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仲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