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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小红与章英启、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红,章英启,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888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红,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章英启,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2090261729,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桂园路133号。法定代表人:章英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小红与章英启、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000元,剩余执行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春琼审 判 员  官正强代理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