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小红与章英启、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红,章英启,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888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红,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章英启,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2090261729,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桂园路133号。法定代表人:章英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小红与章英启、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000元,剩余执行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春琼审 判 员 官正强代理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