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1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兴顺与张学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顺,张学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336号原告:陈兴顺,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西洪,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张学洪,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陈兴顺与被告张学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兴顺于2017年8月23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兴顺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陈兴顺负担。审 判 长  袁洪林人民陪审员  曾从明人民陪审员  吴亨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