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兴顺与张学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顺,张学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336号原告:陈兴顺,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西洪,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张学洪,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陈兴顺与被告张学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兴顺于2017年8月23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兴顺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陈兴顺负担。审 判 长 袁洪林人民陪审员 曾从明人民陪审员 吴亨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