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吕海龙与韩亚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龙,韩亚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3048号原告:吕海龙,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韩亚露,女,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吕海龙与被告韩亚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吕海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吕海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柳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淑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