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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5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1与被告初某、徐某2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初某,徐某2,宋某,李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212-3号原告:徐某1,男,1984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初某,男,1954年6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徐某2,女,195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宋某,女,198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第三人:李某,女,1959年9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徐某1与被告初某、徐某2、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徐某1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把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徐某1负担。审判员  孔慧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金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