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执58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周军华、王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军华,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58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军华,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王莉,女,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申请执行人周军华与被执行人王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依据是本院(2017)浙0109民初6117号民事调解书第三、四两项中确定的内容:王莉在2017年6月30日前将从周军华处租赁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宁路102号3楼的房屋腾空交还给周军华,若王莉在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期间内腾退的,则王莉应按每天396元的标准支付周军华房屋使用费……;若王莉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或者未在2017年7月11日前腾退的,则周军华有权要求王莉加付违约金20000元。经执行调查表明,被执行人王莉已按调解书约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履行房屋腾空及交还义务,不存在逾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形,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交还防盗门以及楼梯消防门钥匙等执行请求亦无法律依据,不属于本案执行的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周军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