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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临沂会宝岭铁矿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临沂会宝岭铁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兰陵县东升路5号。法定代表人刘继永,局长。被执行人临沂会宝岭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尚岩镇。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4行审887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临沂会宝岭铁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会宝岭铁矿有限公司现金100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士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