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执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车强林与宋祥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强林,宋祥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1执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车强林,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被执行人:宋祥兴,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祥林与被执行人宋祥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宋祥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祥兴在指定日期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祥兴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宋祥兴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祥兴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叶云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