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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4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陈仕坤、贾克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仕坤,贾克新,覃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4执785号申请执行人陈仕坤,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贾克新,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覃美龙,女,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鹿寨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6)桂0204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04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2016)桂0204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饶审 判 员  卢春发审 判 员  秦宏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谢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