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22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平湖支行与深圳桂发工业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资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平湖支行,深圳桂发工业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资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城镇投资有限公司,华银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白海豚投资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华控投资有限公司,李元,谢莉华,叶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22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平湖支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守珍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59118R。负责人:王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意,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轶,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桂发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中银花园办公楼*栋7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31260T。法定代表人:李元。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资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中银花园办公楼*座7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59598E。法定代表人:李元。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城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龙胜社区建设路桂发工业区办公楼西面分隔体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3876472P。法定代表人:李元。被执行人:华银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住所地: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0楼1005室。现任董事:李元。被执行人:广西白海豚投资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0752037699。法定代表人:李元。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华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龙胜社区建设路桂发工业区办公楼东面分隔体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38652202。法定代表人:周华。被执行人:李元,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号码45010319630924101X。被执行人:谢莉华,女,1967年7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号码450103196707041048。被执行人:叶青,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号码452826196110100038。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平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桂发工业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资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城镇投资有限公司、华银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广西白海豚投资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华控投资有限公司、李元、谢莉华、叶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民初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贷款余额、利息、复利、罚息共计162668124.66元(暂计至2017年6月19日)、案件受理费461557.7元、律师费4759103.42元、保全费5000元等,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依法查封了涉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深圳桂发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建设路北侧桂发工业区二栋一层、二栋二层、二栋三层、二栋四层、二栋五层、二栋六层、四栋一层、四栋二层、四栋三层、四栋四层、四栋五层、四栋六层、六栋一层、六栋二层、六栋三层、六栋四层、六栋五层、六栋六层、八栋一层、八栋二层、八栋三层、八栋四层、八栋五层、八栋六层、十栋一层、十栋二层、十栋三层、十栋四层、十栋五层、十栋六层、十四栋第一层、十四栋第二层、十四栋第三层、十四栋第四层、十四栋第五层、十四栋第六层、十四栋第七层共计37套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叶青名下位于宝安区龙华街道梅观高速公路东北侧星河丹堤花园E区1栋1单元1903房[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54620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谢莉华名下福田区沙咀路金沙花园8栋705房(深房地字第××号)。2017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解封申请书》,主要内容为: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双方签订《债务偿还及资金委托监管协议》。为落实该协议加速实现债权,现申请先行解除对上述37套房产的查封,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2017年8月4日,本院依法解除对桂发工业区二栋一层等37套房产的查封。2017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结案及解封申请书》,以被执行人已偿还167249081.61元为由,请求本案执行结案并解封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234649.0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粤03民初6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叶青名下位于宝安区龙华街道梅观高速公路东北侧星河丹堤花园E区1栋1单元1903房[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54620号]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谢莉华名下福田区沙咀路金沙花园8栋705房(深房地字第××号)的轮候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