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21执恢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彭淑花、刘世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淑花,刘世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526号申请执行人彭淑花,女,生于1969年10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刘世清,男,生于1954年11月1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3504号彭淑花与刘世清民间借贷纠纷,被执行人刘世清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彭淑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3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煜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