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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执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沙启彬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保7号申请保全人:沙启彬,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保全人:XX,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沙启彬与被保全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沙启彬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财产保全,请求:一、查封被保全人XX拥有所有权的坐落于额尔古纳市拉镇七居116-19-22,房权证号为蒙房权证内蒙古自治区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05平方米的住宅一处,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二、查封被保全人XX拥有所有权的坐落于额尔古纳市拉镇七居116-18-21,房权证号为蒙房权证内蒙古自治区字第××号,建筑面积为86.31平方米的住宅一处,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三、查封被保全人XX拥有所有权的坐落于额尔古纳市拉镇七居116-1-1,房权证号为蒙房权证内蒙古自治区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12.5平方米的住宅一处,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四、查封被保全人XX拥有使用权的坐落于新城办事处六居地号为××,使用权面积为4517.229平方米的工业、仓储用地一宗,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五、扣押申请保全人沙启彬拥有所有权的丰田牌(陆地巡洋舰)、车牌号为蒙E××号越野车一辆,扣押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额尔古纳市房产管理局、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现已将(2017)内0784民初316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二、三、五项内容保全完毕;第四项经查实,不在被保全人XX名下,无法进行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4民初316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富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额尔德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路 志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