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2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向伟、湖北金茨泉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伟,湖北金茨泉酒业有限公司,赵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2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向伟,男,生于1971年10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被执行人:湖北金茨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龙大道酿酒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世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世文,男,生于1957年7月12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伟与被执行人湖北金茨泉酒业有限公司、赵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志佳人民陪审员  黄光维人民陪审员  万晓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章志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