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盘县红果兴成学校、红果红月购物广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盘县红果兴成学校,红果红月购物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财保31号申请人:盘县红果兴成学校,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红果街道月亮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20222785455450L。负责人:陈明江,盘县红果兴成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航,贵州真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110948596。被申请人:红果红月购物广场,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50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23MA6DT1RJ8J。经营者谭庆,男,197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申请人盘县红果兴成学校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红果红月购物广场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7747212.14股。申请人盘县红果兴成学校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盘县红果兴成学校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红果红月购物广场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中的7747212.14股。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盘县红果兴成学校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徐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