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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宋春成与赤峰土木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杜晓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春成,赤峰土木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杜晓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46号申请人:宋春成,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赤峰土木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法定代表人:杜晓东,经理。被申请人:杜晓东,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宋春成与被申请人赤峰土木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杜晓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春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海尔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