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唐惠芳与李辉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惠芳,李辉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127号原告:唐惠芳。委托代理人:卞有飞,江苏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静,江苏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辉。委托代理人:张辰,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党,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惠芳诉被告李辉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惠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惠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惠芳撤回对被告李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唐惠芳负担。审 判 长 顾宏俊代理审判员 王 贞人民陪审员 郭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叶婷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