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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6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庆和、韩福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庆和,韩福仲,王金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6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庆和,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乐陵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福仲,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刚,天津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雷,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庆云县。上诉人李庆和因与被上诉人韩福仲、被上诉人王金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3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庆和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和解并同意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庆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庆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293.5元,由上诉人李庆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宝莉代理审判员  尹春海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