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第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市中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东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市中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韩东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第3610号原告延安市中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南大街386号中际大厦。法定代表人封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东杰,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延川永坪镇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原告延安市中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东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韩东杰的准确地址,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韩东杰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应认定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安市中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志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殷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