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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学康与刘双武、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康,刘双武,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765号原告李学康,男,199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荣,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系原告之母。被告刘双武,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保险)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1288号(鑫星国际大厦7楼13#-22#)。原告李学康与被告刘双武、长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本案因原告需进行鉴定,无法确定损失数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朱孟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