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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山城蓄电池专营店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怀远新建砂石石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山城蓄电池专营店,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怀远新建砂石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3001号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山城蓄电池专营店,经营场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园艺村。经营者:郭光生,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园艺村一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良,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庆,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怀远新建砂石料厂,经营场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大草滩村。经营者:郭如林,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大草滩村。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山城蓄电池专营店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怀远新建砂石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山城蓄电池专营店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山城蓄电池专营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363.83元(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山城蓄电池专营店预交),因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山城蓄电池专营店减少诉讼请求和撤诉,退还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山城蓄电池专营店1338.83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山城蓄电池专营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宝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