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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苏州帷采针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启翔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帷采针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苏州启翔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56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帷采针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023280-3,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吴淞南路8号9幢。法定代表人高卫明,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启翔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13310464848,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镇南路19号1幢。法定代表人杨剑锋。苏州帷采针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启翔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3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启翔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帷采针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加工费人民币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人民币6170元由苏州启翔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址经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提供财产状况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81民初13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刘允枫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群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