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纪勇、李忠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纪勇,李忠莲,王纪成,卜凡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王纪勇,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申请执行人李忠莲,女,1956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申请执行人王纪成,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卜凡永,男,1980年3月7日生,住昌黎县。王纪勇、李忠莲、王纪成与卜凡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2017)冀0322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卜凡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纪勇、李忠莲、王纪成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卜凡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纪勇、李忠莲、王纪成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卜凡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纪勇、李忠莲、王纪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梁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