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3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陈美莲与重庆绅鼎服饰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莲,重庆市丰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绅鼎服饰有限公司,李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3735号原告:陈美莲,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峰杰,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丰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涂山路576号5单元15-15号。法定代表人:李丽。被告:重庆绅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号2单元26-1号。法定代表人:沈兴荣。被告:李丽,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莲与被告重庆市丰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绅鼎服饰有限公司、李丽合同纠纷一案中,陈美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美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陈美莲负担。审 判 长 张 鑫人民陪审员 龙晓玲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