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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3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陈美莲与重庆绅鼎服饰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莲,重庆市丰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绅鼎服饰有限公司,李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3735号原告:陈美莲,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峰杰,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丰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涂山路576号5单元15-15号。法定代表人:李丽。被告:重庆绅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号2单元26-1号。法定代表人:沈兴荣。被告:李丽,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莲与被告重庆市丰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绅鼎服饰有限公司、李丽合同纠纷一案中,陈美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美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陈美莲负担。审 判 长  张 鑫人民陪审员  龙晓玲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