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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广义、柴文华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广义,柴文华,毛容,周明军,郑东,周贵林,毛洪青,刘欣,刘红卫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81刑初25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广义,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义县。2010年12月13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3年11月12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柴文华,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山市市区。2010年7月23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2013年10月22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7年3月27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2017年4月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毛容,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山市。199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4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6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2015年11月10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6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周明军,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山市市区,户籍地江山市。2012年11月15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2015年3月7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徐俊华,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东,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柯城区。2008年5月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3月16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2013年10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4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3月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周贵林,男,1987年3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山市。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毛洪青,男,1977年8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山市市区,户籍地江山市。2008年12月4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3月27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刘欣,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山市市区县。1997年4月因犯奸淫幼女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2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4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1年8月11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刘红卫,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山市市区,户籍地江山市。2011年12月1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广义、柴文华、毛容、周明军、郑东、周贵林、毛洪青、刘欣、刘红卫犯赌博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1、毛某1献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柴文华(绰号“风华”)准备了80000元(人民币,下同)赌资和赌具,组织周明军、毛洪青、程某、周贵林、郑某1、金某,4、黄某1、何某、何广义、郭某等人,在虎山街道溪东村余家山棚6号,以押“牛牛”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欣帮其抽头,黄某2(另案处理)帮其放贷,柴文华抽头渔利40000元,分给刘欣2000元。2、2016年5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明军准备了140000元赌资和赌具,组织毛洪青、万某、程某、周贵林、柴文华、金某,4、何广义、汪某、郭某等人,在双塔街道灵泉村竹清坞5号邱土荣家,以押“牛牛”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刘红卫(绰号“傻子”)帮其放贷,周明军抽头渔利25000元,分给刘红卫2000元。3、2016年5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毛洪青(绰号“浮料”)在位于江山市区鹿溪南路365幢一单元801室其经营的棋牌室内,组织周明军、毛容、程某以打“十三道”方式进行赌博,毛洪青抽头渔利8000元。4、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毛容准备了100000元赌资和赌具,组织周明军、程某、周贵林、金某,4、黄某1、何某、徐某2、何广义、郭某等人,在贺村镇莲华山工业园区广贺路22号浙江火蓝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生活区内,以押“牛牛”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欣帮其抽头,“XX”(另案处理)帮其放贷,毛容抽头渔利35000元,分给刘欣2000元。5、2016年5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何广义组织周贵林、柴文华、郑某1、黄某1、汪某、郭某等人,在上余镇一都江村“牛栏坞”水库杨某养羊场,以押“牛牛”方式进行赌博,由“小胡子”(另案处理)携带100000元赌资用于放贷,“小胖”(另案处理)帮其抽头,何广义抽头渔利13000元,分给“小胖”300元。6、在何广义组织的聚众赌博中,被告人周贵林欠下何广义130000元赌债,事后,何广义与周贵林商量,周贵林若在两、三日内归还100000元给何广义,何广义便再组织一次“牛牛”赌博,抽头渔利分一部分给周贵林用于抵债。三日后下午,何广义再次在相同地点,组织周明军、毛容、程某、柴文华、郑某1、金某,4、黄某1、何某、徐某2、汪某、郭某等人以押“牛牛”方式进行赌博,周贵林携带100000元到场归还给何广义并作为放贷的赌资,“小胖”帮其抽头,何广义、周贵林抽头渔利36000元,周贵林分得18000元。7、2016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郑东(绰号“老头”)准备了480000元赌资和赌具,在衢州市柯城区华墅乡园林村黄山506号朱某2家,组织周明军、毛容、万某、程某、柴文华、何广义、汪某、郭某等人以押“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阿亮”(另案处理)帮其抽头,郑东抽头渔利20000元,分给“阿亮”500元。综上所述,何广义聚众赌博2次,抽头渔利49000元,其中单独组织1次,抽头渔利13000元,伙同周贵林组织1次,抽头渔利36000元,何广义、周贵林各分得18000元;柴文华聚众赌博1次,抽头渔利40000元;毛容聚众赌博1次,抽头渔利35000元;周明军聚众赌博1次,抽头渔利25000元;郑东聚众赌博1次,抽头渔利20000元;毛洪青聚众赌博1次,抽头渔利8000元;刘欣协助聚众赌博2次,抽头渔利75000元,个人分得4000元;刘红卫协助聚众赌博1次,抽头渔利25000元,个人分得2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周明军处扣押赌资1100元;毛容退出非法所得和赌资80000元,周明军退出非法所得和赌资165000元,郑东退出非法所得和赌资160000元,周贵林退出非法所得18000元,毛洪青退出非法所得和赌资20000元,刘欣退出非法所得4000元,刘红卫退出非法所得2000元。毛容规劝上网逃犯詹旭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周明军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逃犯余某、刘某1;柴文华在押期间协助公安机关侦破何某某猥亵儿童案;郑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欣、刘红卫在被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广义、柴文华、毛容、周明军、郑东、周贵林、毛洪青、刘欣、刘红卫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辩护人徐俊华提出被告人周明军具有立功情形,且认罪悔罪,退出全部赌资和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欣辩称其是自首,且为从犯,认罪并退出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广义、柴文华、毛容、周明军、郑东、周贵林、毛洪青、刘欣、刘红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周贵林的悔过书、周明军立功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毛容规劝嫌犯自首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柴文华立功证明、接受证据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前科查询记录、前科资料、户籍证明等;证人刘某2、黄某2、万某、祝某、姜某、郭某、程某、郑某1、黄某1、金某,4、何某、汪某、徐某2、郑某3、周某1、邓某、吴某、毛某2、朱某2、朱某1、杨某、黄某3、周某2、郑某2、吕某,4、毛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何广义、柴文华、毛容、周明军、郑东、周贵林、毛洪青、刘欣、刘红卫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广义、柴文华、毛容、周明军、郑东、周贵林、毛洪青、刘欣、刘红卫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共同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柴文华的立功情形,公诉机关仅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柴文华的立功证明,无相关的立功材料且柴文华协助公安机关的行为不属于法定立功情形,对此不予认定。被告人柴文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毛洪青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柴文华、毛容、周明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欣、刘红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容、周明军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东、刘欣、刘红卫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广义、柴文华、毛容、周明军、周贵林、毛洪青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明军、周贵林、毛洪青、刘欣、刘红卫能退出全部赌资和违法所得,被告人毛容、郑东能退出部分赌资和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的辩解予以采纳。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广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柴文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本院(2017)浙0881刑初1号刑事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柴文华的刑期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毛容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周明军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郑东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周贵林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撤销本院(2017)浙0881刑初字1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毛洪青的宣告缓刑部分。被告人毛洪青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本院(2017)浙0881刑初字1号刑事判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刘欣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九、被告人刘红卫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依法扣押的各被告人退出的赌资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江山市公安局直接上缴国库。被告人何广义、柴文华、毛容、郑东尚未退出的赌资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