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执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沈为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保215号申请人:张红志,男,1966年4月6日生,汉族,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请人:沈为井,男,197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红志与被申请人沈为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冀0429民初21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沈为井在金融机构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通同等价值的财产。本案在保全过程中,冻结被申请人沈为井银行存款85.36元、查封其皖C×××××雪佛兰科帕奇汽车。本案的保全结果为部分保全。执行员 张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