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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文哲、姜久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哲,姜久香,魏雪兰,胡庆庆,胡保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余干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3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文哲,男,199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姜久香,女,194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申请执行人:魏雪兰,女,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申请执行人:胡庆庆,女,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胡保林,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余干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环城北路245号,组织机构代码:581646327。负责人:卢宾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文哲、姜久香、魏雪兰、胡庆庆、胡保林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余干支公司交通事故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文哲、姜久香、魏雪兰、胡庆庆、胡保林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91执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