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姚洪文、刘琳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洪文,刘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629号申请执行人姚洪文,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刘琳琳,女,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洪文与被执行人刘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鲁0281民初3874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10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后于2017年7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2017年8月11日被执行人将案款全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人当庭向法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2017年8月21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鲁0281执恢629号。现因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38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兆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