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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江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内0426刑初105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9年11月5日被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经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子彪、助理检察员相海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江某在其家中用笔记本电脑多次登录”明慧网”下载”法轮功”音频文件,并将这些文件复制到提前准备好的内存卡里。江某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12月14日向”明慧网”上传”三退”信息两次,2015年12月13日上传”严正声明”一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检查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利用互联网上传、下载、制作邪教组织信息,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实施法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认为其行为不违法。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江某在其家中用笔记本电脑多次登录”明慧网”下载”法轮功”音频文件,并将这些文件复制到提前准备好的内存卡里。江某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12月14日向”明慧网”上传”三退”信息两次,2015年12月13日上传”严正声明”一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15日10时22分,翁牛特旗公安局国保大队民警刘彩军、斯琴巴特尔在对违法嫌疑人范某住宅进行检查时,江某突然来范某家,看到民警时,转身就跑,民警立即将其追上并带回执法办公室进行询问。翁旗公安局于2016年12月16日将此案立案侦查。2、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她从1997年起习练法轮功。2015年7月,从她的家里检查出来的有些《明慧周刊》《正见周刊》、《转法论》和光盘是从外地带来的,内存卡里的练功、讲法内容是她从从手机里下载的,她从微信里搜了几个订阅号叫《天上福音》、《为你而来》等,微信不时发布二维码,她扫描二维码进了微信群,微信圈发布的有关”法轮功”内容的信息都是她转发公众号的。她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寄过”诬告滥诉”信件。公安机关到她家那天在他们家的那个男子都干什么,她拒绝回答。3、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2016年12月15日13时10分至13时55分,翁旗公安局国保大队民警到乌丹镇西门外村六组江某住宅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江某家住宅的东屋卧室的写字台上发现”转法论”手抄本一本,”洪吟”一本,高保真新一代518型红色播放器一个,插有8GB内存卡一张,褐色、粉色、彩色封皮笔记本各一本,红格信纸手抄经文三百零一页,”转法论”一本,《2015美国西部法会讲法》二本。在东屋茶几下面发现红色播放器两个(先科KK62型号、木吉他883型号),三个高有10㎝葫芦,上面写有”真善忍”等字样,玻璃手链两个,玻璃挂件二十四个。在东屋卧室北侧炕上橱柜里发现笔记本电脑一部,用床单枕套包裹,在东屋卧室靠西侧北墙上挂有李洪志照片一副,下面摆放香炉一个。在东屋卧室西侧的红色橱柜内发现内存卡四张,”洪吟”四本,”转法论”二本,白皮32开小册子五本,”转法论法解”一本,”法论佛法经文”一本,戴尔笔记本电脑一部。在后厨房餐厅内发现裁刀一把,白皮32开小册子二本,手写稿件六张,单项传单三十二张,在客厅格栅上发现32㎝×80㎝对联横批一张,在格栅西侧发现”转法论”图案的玻璃圆盘一个。在客厅西侧茶几上发现五元人民币一张,印有”起诉XXX”字样。在门房子走廊上面悬挂一个高约30㎝的葫芦上面写有”真忍善”字样。民警依法对”法轮功”有关物品进行扣押。4、人身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12月15日11时00分至2016年12月15日11时05分,翁旗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江某人身进行检查,发现右侧裤兜内有一张面值五元人民币,上面印有”诚念法轮大法好、危难来临时把命保”字样,民警将上述五元人民币进行扣押。5、检查笔录及截图证实,2016年12月24日8时40分至2016年12月27日9时55分,公安民警在江某住处检查发现的五张TF内存卡在网安大队办公室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只进行打开、浏览操作,没有进行复制、粘贴、删除操作,没有对原有的信息和程序进行增、删、改。检查中利用屏幕截图程序将内存卡中储存的信息进行了截图打印。2016年12月15日20时00分至22时00分,翁牛特旗公安局民警对江某使用的电脑进行检查,该检品为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型号昭阳E49L,安装系统电脑公司GHOSTXP快速稳定版v2016.mac地址3C-97-OE-DD-4B-4D,硬盘容量300G,分为C四个磁盘驱动器。该机桌面为蓝色,中间有”俗世净莲恶不沾”七个黄色汉字,该机在桌面存放一名为”新建文本文档的TXT”文件,文件题目为”对宇宙大法金刚不动的证言”(原味已截图;桌面还存放一名为”选择”的word文档,打开后发现该文档第1-114页无内容,第115页正文第一段文字为”在助师正法,修炼正法的路上,我无法回避的面对着无数次选择”,落款日期为12月7日。该机装有联通无线上网APP程序(LTEUSBMODEM),安装地址为C:,同时装有擦除电脑使用记录软件”无影无踪”,安装地址为D盘”火狐”文件夹里的”设定和火狐相关联”文件夹中存有火狐浏览器和四个自由门翻墙软件(小鸽子图标),该机软件最早安装日期为2016年11月7日,在电脑光驱内发现一张联想E49Drivers的白色驱动光盘。电脑模板左右各贴一张方形白色纸片,左侧纸片内容为”除色魔色魔纯纯正正修炼人”,右侧为”去执着添正念佛性无漏是正神”。检查过程中截图11张,现场拍照5张,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一份。2016年12月15日19时00分至2016年12月15日20时00分,翁旗公安局民警对江某使用的戴尔笔记本电脑进行检查。2016年12月16日8时00分至9时00分,翁旗公安局民警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网站”明慧网”和”退党中心”是否存有江某发布的信息进行检查。民警通过互联网电脑使用”自由门”软件通过代理的方式进入”动态网”网站主页,点击”明慧网”链接,进入”明慧网”主页,网站运行正常、下载渠道畅通,文本文档、音频文件、视频文件、压缩包文件等均可正常下载。在”明慧网”右上角的搜索引擎方框里输入”江某严正声明”关键词进行搜索,搜出署名为江某的”严正声明”四条,发表日期分别为2007年4月27日、2007年11月30日、2012年4月25日、2015年12月18日,民警对上述信息使用截图程序截图并进行了打印。随后,民警又返回”动态网”主页,点击右侧”退党团队保平安”栏目链接,点击右侧”常用工具”栏中的”搜索”按钮,进入搜索页面,输入关键词”范国华、刘玉、李国辉”进行查询,查到一条链接信息,标题为:(ID=20177077)标题:退团退队声明(发表日期:2016年12月14日),打开链接,内容为:退团退队声明,郑重声明退出共产邪党的附属组织共青团和少先队,抹去兽记,选择美好未来,范国华,刘玉(退团退队2人);李国辉(退队1人),声明人:范国华等3人,2016年12月14日10:34,内蒙赤峰。点击左侧”常用工具”栏中的”用查询密码查询、退党团队证书”按钮,输入数字×××后提交,查询结果为:您提交的密码:×××;查询结果:您的声明已经发表;您的退党证书编号:×××,同时显示一张可下载的”退党证书”图片。再次点击右侧”常用工具”栏中的”用查询密码查询/退党团队证书”按钮,输入数字×××后提交,查询结果为:您提交的密码:×××;查询结果:您的声明已经发表;您的退党证书编号:×××,同时显示一张可下载的”退党证书”图片。图片显示退党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23时54分。返回点击右侧”常用工具”栏中的”搜索”按钮,进入搜索页面,输入关键词”安康红梅福华福超”选择查询时间为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进行查询,查到四条链接信息,其中2016年11月15日仅有一条,标题为:(ID=20177077)標题:退团退队申明(發表日期:2016年11月15日),打开链接,内容为:退团退队声明,郑重声明退出共产邪党的附属组织共青团和少先队,抹去兽记,选择美好未来。声明人安康红梅福华福超。2016年11月15日,声明人:福华等四人。2016-11-1523:54,内蒙赤峰。返回点击左侧”常用工具”栏中的”用查询密码查询、退党团队证书”按钮,输入数字×××后提交,查询结果为:您提交的密码:×××;查询结果:您的声明已经发表;您的退党证书编号:×××,同时显示一张可下载的”退党证书”图片。图片显示退党时间为2015年12月29日00时34分。返回点击左侧”常用工具”栏中的”搜索”按钮,进入搜索页面,输入关键词”赵秀芬”,选择查询时间为2015年12月至2015年12月,进行查询,查到十三条链接信息,其中2015年12月29日有一条,标题为:(ID=18165934)標题:退队声明(發表日期:2015年12月29日),名字赵秀芬(共一人),来自:内蒙赤峰。打开连接,内容为:退队声明,郑重声明退出共产邪党的附属组织共青团和少先队,抹去兽记,选择美好未来,2015年12月29日。声明人:赵秀芬,2015-12-2919:50,内蒙赤峰。2016年12月15日17时20分至2016年12月15日17时55分,公安民警在江某持有的U盘进行检查。打开U盘后发现该U盘储存五个文件夹,名称分别为:”法轮大法书籍”,”讲法录音”,”练功、正念”,”《对澳洲学院讲法》二零零七年·光盘另存”,”普度·济世”。点击”法轮大法书籍”文件夹属性,显示91个文件,56个文件夹,大小56.6MB,创建时间为2015年1月26日12时01分51秒,文件夹里面存储的文件为PDF和Word文本文件,文件内容为”法轮功”各类书籍及李洪志各地讲法。点击”讲法录音”文件夹属性,显示54个文件,3个文件夹,大小548MB,创建时间为2015年1月26日12时11分46秒,文件夹里面储存的文件为MP3音频文件,文件内容为李洪志各地讲法录音。点击”练功、正念”文件属性,显示6个文件,0个文件夹,大小125MB,创建时间为2015年1月26日12时14分05秒,文件夹里面储存的文件为MP3音频文件,共计6个,文件名称分别为:1练功音乐1,2练功音乐2,3练功音乐3,4练功音乐4,5练功音乐5,6发正念钟声。点击”《对澳洲学院讲法》二零零七年·光盘另存”文件夹属性,显示0个文件,0个文件夹,大小0MB,创建时间为2015年1月26日12时14分53秒,文件夹内容为空。点击”普度·济世”文件夹属性,显示2个文件,0个文件夹,大小66MB,创建时间为2015年1月26日12时15分11秒,文件夹里面存储的文件为MP3音频文件,共计2个,文件名称分别为:”普度”、”济世”。6、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因习练法轮功于2000年7月17日被赤峰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于2015年10月30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7、(2009)翁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江某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9年1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4月6日刑满释放。8、物证笔记本电脑两台证实,被告人江某所使用的作案工具。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江某,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旗中段。10、被告人江某供述证实,他自2007年起一直习练法轮功。2016年9、10月份,他在家用他的联想笔记本电脑连接附近的WIFI后通过翻墙软件登陆”明慧网”,在”明慧网”下载音频视频的网页中下载的”法轮功”音频文件,然后他将下载的”法轮功”音频文件复制到他新买的内存卡里。一共复制了十多个储存”法轮功”音频文件的内存卡,有两个制作完后,就在他们家送给了范某。在他家搜出的内存卡是用来制作存储”法轮功”音乐和李洪志讲话录音用的。在”明慧网”下载练功音乐等音频视频,浏览”明慧周刊”,发过三次”三退”名单,”三退”就是退中国共产党、退中国共青团、退少先队。发过三次”严正声明”,第一次是2009年他被判刑三年出来后,大概是2012年5月份,他用联想笔记本电脑连接互联网,用小鸽子翻墙软件,到”明慧网”使用网页投稿,发表一次”严正声明”,内容是:他被判刑羁押期间受到迫害,所说的所写的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言行、声明全部作废,重新修炼。第二次是2014年传的,内容是他和他妻子被关押期间,有不符合大法要求的言行全部作废,重新修炼,坚修到底。第三次是2015年下半年他因为”诉江”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七天,他被拘留出来后的三、四天,他通过笔记本电脑上网登录到”动态网”,进入”明慧网”点击站内邮箱,他输入”法轮大法好”,然后在第一行填入数字,第二行输入字母、数字,再点击登录,再点击撰写信件,他在里面输入他个人的”严正声明”,再发给”明慧网”编辑部,大致内容是他在”诉江”期间被拘留,在羁押期间说了不该说的话,按了捺印,这些行为不符合大法的要求,声明这些行为作废。2016年11月15日7时许,他在家上传过一次,网上上传的四个”三退”信息,分别是福华、福超、红梅、安康。2016年12月14日7时许,他在家又上传了一次,发布了三个人的”三退”信息,分别是范国华、刘玉、李国辉。把姓名写上发布出去后,网站返回一串密码,说明”三退”成功。网站返回的密码我都记在一个纸条上面。他家里有笔记本电脑两台(一台联想牌、一台戴尔牌),U盘一个,七张内存卡,手抄两本”转法轮”、法像(师傅的照片)、葫芦、香炉、单页经文等物品,五元钱真相币一张,播放器。联想电脑不好用以后,他就买了一台戴尔电脑,用这些电脑下载、制作”法轮功”资料。他U盘是金士顿牌子,4G容量。大概在一年前,他用翻墙软件登陆动态网,在登陆到”明慧网”,从”明慧网”下载中心下载与大法有关的练功音乐和李洪志讲法以及”法轮功”书籍存在里面。这些内容他通过笔记本电脑复制到内存卡里,再把内存卡插到播放器里,留着自己学习用。手抄两本”转法论”是他没事的时候抄写的,2015年抄了一份,2016年抄了一份,没来得及装订。2016年12月15日8时许,范某到他家,和他说让他到范某家和范某母亲说话,给做工作,让范某母亲好好接着练”法轮功”,范某走了半个小时后他去范某家,在范某家时碰见警察,他害怕就跑了,跑到楼下被警察抓住。”法轮功”是XXX取消的,不违背国家宪法。将来有可能个给他们平反。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互联网上传、下载、制作邪教组织信息,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的违禁品公安机关依法销毁,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两台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萨初荣贵审判员袁树伟审判员赵宁宁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孙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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