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闫某某、祝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195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女,汉族,1982年10月5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祝某,男,汉族,1983年9月28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51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商定探视孩子的具体细节,2017年8月19日孩子在正阳跆拳道馆学习,学习时间是上午10点开始至11点30分结束、下午15点40分至17点10分,申请执行人可以接送并且可以接回家住到第二天下午4点,然后将孩子送到其朋友侯小灰处。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81民初55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和时间履行,可在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树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