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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6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胡盛高与肖超、王莲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盛高,肖超,王莲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267号原告:胡盛高,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欢,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超,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王莲花,女,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东升街道五洞桥北路一段189号新城风情2栋1层1号。负责人:郭松,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继尧,公司员工。原告胡盛高与被告肖超、王莲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胡盛高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盛高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玲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