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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与杨学广、黄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杨学广,黄玉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40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住所地丰县向阳中路7号。法定代表人:巩尊敬,该支行行长。被告:杨学广,男,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黄玉荣,女,1971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与被告黄玉荣、杨学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