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与杨学广、黄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杨学广,黄玉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40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住所地丰县向阳中路7号。法定代表人:巩尊敬,该支行行长。被告:杨学广,男,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黄玉荣,女,1971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与被告黄玉荣、杨学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