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鲍余与被告鲍山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余,鲍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2518号原告:鲍余,男,住平泉市。被告:鲍山,男,住平泉市。原告鲍余与被告鲍山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鲍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鲍余负担。审判员 李靖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