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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426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庆与任强、索朗江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任强,索朗江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426民初38号原告马庆,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现住朗县。被告任强,男,汉族,外来务工人员,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现住朗县县城。被告索朗江村,男,藏族,驾驶员,西藏朗县人。原告马庆诉被告任强和索朗江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马庆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索朗强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次吉拉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