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426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庆与任强、索朗江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任强,索朗江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426民初38号原告马庆,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现住朗县。被告任强,男,汉族,外来务工人员,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现住朗县县城。被告索朗江村,男,藏族,驾驶员,西藏朗县人。原告马庆诉被告任强和索朗江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马庆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索朗强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次吉拉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