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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清军与张金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军,张金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8民初1431号原告:刘清军,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告:张金伟,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原告刘清军与被告张金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刘清军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清军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清军负担。审判员  王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佳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