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清军与张金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军,张金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8民初1431号原告:刘清军,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告:张金伟,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原告刘清军与被告张金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刘清军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清军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清军负担。审判员 王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佳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