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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邱勇与吴宗军、何杨贵、杨建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勇,吴宗军,何杨贵,杨建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890号原告:邱勇,男,1996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银强(特别代理),系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104201510403689。被告:吴宗军,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何杨贵,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杨建平,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现住攀枝花市仁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333号4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09192708C。负责人:谢文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梁(特别代理),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邱勇与被告吴宗军、何杨贵、杨建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邱勇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勇撤诉。案件受理费440元,由邱勇负担。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宏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