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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保军与曹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保军,曹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603号申请执行人马保军,男,回族,生于1966年4月5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居民。被执行人曹龙,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居民。申请执行人马保军与被执行人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51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保军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16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9272万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对被执行人曹龙名下所有的宁ANG3**爱腾牌小轿车的户籍信息予以冻结,该车辆的具体下落不详,使得本院无法采取扣押、评估、拍卖等强制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曹龙不在申请人提供的住址居住,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将被执行人曹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李 广助理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