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7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蒋烈君、王正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烈君,王正文,王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7128号申请执行人蒋烈君,男,195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执行人王正文,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王红燕,女,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蒋烈君与被告王正文、王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09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烈君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正文、王红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烈君已实现债权38800元,未实现债权9312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712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蒋 倩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丽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