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5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凡延三与蒙城县篱笆镇李树金粮食收购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延三,蒙城县篱笆镇李树金粮食收购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451号原告:凡延三,男,1970年6月8日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孙永超,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县篱笆镇李树金粮食收购点。住所地:蒙城县。注册号341622600581125。经营者,李树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凡延三与被告蒙城县篱笆李树金粮食收购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凡延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崇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