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行审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与陈炳潮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陈炳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704行审385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林畅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社前、李卫权,均系广东省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炳潮,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江国土资(执法)决定字[2016]8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陈炳潮处以罚款56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陈炳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三江镇良德冲村第一村民小组位于“抓树山园”(土名)面积284平方米的土地(有林地)用作建设铁皮棚房(该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陈炳潮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行政处罚合法有效。被执行人陈炳潮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5680元的给付义务。经催告,其仍未按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国土资源局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国土资(执法)决定字[2016]8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陈炳潮处以罚款56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银顺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凤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