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范宝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范宝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1100号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芬,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云,男,现住平定县。被告:范宝平,男,现住平定县。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范宝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协商解决了此次纠纷。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斌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