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7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王新宇与黎德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宇,黎德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7432号原告:王新宇,男,汉族,1979年9月23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代理人:李云娇、李罗娜(实习),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德欣,男,汉族,1974年5月16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王新宇与被告黎德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新宇于2017年8月7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而被告黎德欣已于2017年1月10日因病死亡。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而在本案中,被告黎德欣已于原告王新宇起诉前死亡,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王新宇的起诉。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新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96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王新宇。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培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