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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梁河荣与陈淑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河荣,陈淑宜,林志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2492号原告:梁河荣,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陈淑宜,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林志成,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梁河荣与被告陈淑宜、第三人林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被告及第三人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河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河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梁河荣负担。审判员  庞尔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翰冯淑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