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云峰、上官妤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云峰,上官妤,常州冶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思道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朱真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2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云峰,男,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常州市武进区,住常州市武进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官妤,又名上官菊香,女,197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冶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科教城3号楼D座7层。法定代表人:吴云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思道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府前路68号206室。法定代表人:上官妤,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真兰,女,197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波,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云峰、上官妤、常州冶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思道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真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民初8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云峰、上官妤、常州冶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思道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云峰、上官妤、常州冶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思道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72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6360元,由吴云峰、上官妤、常州冶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思道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施 义审判员 熊 艳审判员 赵德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倩楠 来源: